客福組織
董事職責
- 客福有15位董事(包括7位常務董事)。
- 董事一屆任期三年,職責重在定方針、作決策、作連結、傳異象、募經費。
- 總幹事則負責策畫、執行、行政運作、異象傳遞、籌募經費……等事工發展。
目前第七屆董事會:(任期2022.12.1~2025.11.30)
目前第七屆董事會:
(任期2022.12.1~2025.11.30)
組織架構圖
財團法人新竹縣基督教客家福音協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81年8月1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 6月24日經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97年法字第5號)裁定
第16條(修改後的第19條)。
中華民國99年 10月5日經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99年法字第17號)裁定
修改第6、7、8、10、12-19、22、23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改第6條。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修改第3條。
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新竹縣基督教客家福音協會。
第二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自強路58號1樓。
第三條:本法人宗旨系本耶穌基督之精神,促進國內外各地客家教會的交流,傳揚基督教義,辦理國內外社會公益、慈善及教育事業,以及重大災難進行人道救援及捐助。
第四條:本法人的財產由捐助人余瑞美等捐助。其總價值為新台幣陸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正。
第五條:本法人財產的運用除支付本章程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範圍必須支付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除第一~三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舉產生,第四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教徒中,推選之。
第七條:捐助人應於第一屆董事產生後,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第八條:第二屆以後之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召開新當選董事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前項各董事召開會議之期限,均為一個月。
第九條: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的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的票時,就得票數較多數的首二名重新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董事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遺缺由董事會另行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一條: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董事長、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十三條:董事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只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董事會之職權:
第十五條:董事會每半年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董事會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於本法人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十七條: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十八條: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
第十九條:為推動本協會研究訓練工作成立「客家宣教神學研訓中心」。
第二十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本法人永久存在,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經董事會決議,全部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得捐贈給性質類似之財團法人,但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否則應依民法規定,歸屬法人所在地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